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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(guān)于成都航空托運損害的賠償標(biāo)準(zhǔn)
(1)被保險貨物因遭受偷竊或者提貨不著的損失;
(2)被保險貨物本身因遭受火災(zāi)、爆炸、雷電、冰雹、暴風(fēng)、暴雨、洪水、海嘯、地震、地陷、崖崩所造成的損失;
(3)被保險貨物受震動、碰撞或壓力而造成的破碎、彎曲、凹癟、折斷、開裂等損傷以及由此引起
包裝破裂而造成的損失;
(4)屬液體、半流體或者需要用液體保藏的被保險貨物,在運輸中受震動、碰撞或壓力致使容器
(包括封口)損壞發(fā)生滲漏而造成的損失,或用液體保藏的貨物因液體滲漏而致保藏貨物腐爛的損
失;
(6)成都航空托運裝貨、卸貨時和地面運輸過程中,因遭受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及雨淋造成的被保險貨物的損失。此外,對于在發(fā)生責(zé)任范圍內(nèi)的災(zāi)害事故時,為防止損失擴大采取施救或保護貨物的措施而交付的合理費用,保險人也負(fù)賠償責(zé)任,但最高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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